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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交通厅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任务书签订、项目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省交通厅所属单位申请到的交通部行业联合攻关项目、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和其他国家、省市科技项目、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工程研究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提出应符合我省交通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且密切结合交通生产建设实际,围绕我省交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需有利于我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项目组人员构成要求科学合理,青年科研人员(35以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每年申请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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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三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在每年的3月底前需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交通厅。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甘肃省交通厅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并附申请书电子版。

第十条  项目初审。厅科教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立项原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每年4初,厅科教处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员,采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对申报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根据专家咨询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单位,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写《甘肃省交通厅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上报省交通厅,厅科教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签订任务书。通过可行性报告评审的科研项目,省交通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在30日内签订《甘肃省交通厅科研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三),明确科研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列入省交通厅科研项目年度执行计划。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将不列入年度执行计划。

任务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

第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时,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任务书,其他单位与第一承担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或二级合同,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并作为任务书的附件。

第十五条  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工作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要在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时提出工程重点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预算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攻关方向和研究内容,并列入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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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科教处依据任务书对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提出检查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科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进度计划及资源配置计划,并于每年630日、1231日前两次上报《甘肃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四)。对于不按时报送或遇有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省交通厅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暂缓安排项目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在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咨询或审查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必要时省交通厅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化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交书面报告,省交通厅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托工程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项目继续执行,需对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交书面报告,省交通厅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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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或解除任务:

1.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2.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3.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承担单位,将对其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补助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对该单位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补助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其它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致使项目执行受到影响,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暂停其承担其它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不能有效地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未及时提出延期报告的,将终止项目,并撤消资金补助;自做出处理结论起二年内不能申请新项目。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在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1)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叁万元;

2)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贰万元;

3)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壹万元;

4)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伍仟元。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应视情况予以配套奖励。对项目研究中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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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交通厅科研专项经费、依托工程项目配套研究试验经费和单位自筹资金等。鼓励交通系统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资金,但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试验费、调研费、仪器设备费、研究开发费、材料费、研究人员劳务费、验收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省交通厅补贴科研经费按任务书规定条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厅管项目中,有在工程费中列支科研费的,必须由省交通厅下达科研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依托工程配套试验研究经费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按合同拨付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采取单位自筹、省交通厅补贴的方式,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首次拨付在任务书下达一个月内视项目性质按资助金额的30% 50%拨付,下一次拨款按项目实际进度拨付。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资金来源,符合相应的使用规定,其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暂停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应在申请鉴定、评审、验收时,提交《甘肃省交通厅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五)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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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验收、鉴定

第三十三条 列入省交通厅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主持。

第三十四条 有依托工程的科研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由省交通厅科技教育处、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对实验实体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并作为整个科研项目验收的一部分,实验实体工程未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将不组织验收、鉴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研究内容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交《甘肃省交通厅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六),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专家按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处理:

1.未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3.依托工程建设进行的研究项目,其成果尚未在相关工程中应用或运行的;

4.擅自改变项目计划任务书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的;

5.研究成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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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成员由715项目管理人员和同行专家共同组成。参加验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验收的客观公正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厅颁发验收证书(见附件七)。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验收和鉴定(评审)可同时进行。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鉴定(评审)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 通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归档工作,并报省交通厅存档。

第四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经项目主持单位初审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鉴定)申请。仍未通过验收(鉴定)或未按要求再次申请验收(鉴定)的,将视情节暂停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1-3年,并追回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同时对其申请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将不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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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研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四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计划资金和专项经费完成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成果所有权属于省交通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科技成果的转让须经省交通厅同意后执行,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在特定条件下,省交通厅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通过鉴定(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30日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研项目名称,且不得影响科研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 2-1992)和有关科研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科研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切实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